关于公开征求《日照市政府立法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拟订了《日照市政府立法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反馈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提出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途径和方式向日照市司法局提出,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及联系方式。如果以信件方式提出,请在信封上注明“日照市政府立法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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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日照市政府立法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照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6日
附 件
日照市政府立法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立法全过程评估,包括立项评估、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
第三条【基本原则】 规章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坚持客观全面、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领导规章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规章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
第五条【立项评估责任部门】 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申报部门为立项评估工作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立法建议项目评估工作。
第六条【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责任部门】 规章的起草部门是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的实施部门,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指导。
第七条【立法后评估责任部门】 规章的市级主要实施部门是立法后评估的责任部门;主要实施部门不明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评估部门。
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第八条【评估方式】 开展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可以采用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网络调查、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
鼓励评估单位根据规章特点和工作需要创新立法全过程评估方法,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评估工作质量。
第九条【评估报告要求】 立法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条【保密要求】 参加立法全过程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立项评估】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申请,并提供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立项必要性评估和可行性评估内容】 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法形式的必要性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属于应当通过立法予以规范的范畴;
(二)立法背景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存在立法空白或者需要提高立法层次;
(三)立法事项的重要性评估,即立法事项是否涉及普遍性的经济、社会问题或当前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急需通过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
立法建议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立法建议是否符合法规体系框架的要求;
(二)拟定立法实施后的积极效果预测;
(三)拟定立法实施后的消极效果评价及其对策;
(四)为有效执行拟定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立法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立项评估结论】 立法建议项目评估结论应当作为是否纳入立法工作计划予以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内容】 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章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
(二)规章出台的时机是否适宜,即是否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是否具备相应的实施条件,相关配套措施是否能够及时到位;
(三)规章实施可能引起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四)需要评估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结果】 规章草案通过前评估情况应当在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时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立法后评估范围】 下列政府规章纳入立法后评估范围:
(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公众意见较为集中的;
(三)实施时间较长的;
(四)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五)拟废止或者作重大修改的;
(六)在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发现问题较多的;
(七)市人民政府要求进行评估或者市司法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评估的。
(八)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位法需要进行修改、废止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进行修改、废止的,可以不进行立法后评估。
第十七条【立法后评估内容】 立法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规章的执行情况和社会效果;
(二)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三)规章中立法目的、各项制度设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其他方面的反响;
(五)规章实施过程中的建议意见;
(六)需要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立法后评估标准】 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以下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主要评估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对应;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公正、适当。
(三)可操作性标准,主要评估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管理措施是否便民、高效。
(四)规范性标准,主要评估设定的制度是否完备;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
(五)实效性评估,即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
第十九条【立法后评估公众参与】 对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者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发布立法后评估有关信息,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立法后评估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立法后评估委托】 评估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法律服务机构、社会调查机构等(以下统称受委托单位),协助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内容】 立法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的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实施的基本情况、功能作用、取得的成效等;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评估人员构成、评估方式方法、评估过程等;
(三)评估内容分析,包括规章实施情况、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等;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能否有效解决并实现预期目的;
(五)评估结论及建议,包括评估结论以及对下步如何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规章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等建议。
第二十二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审核】 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在年度规章立法后评估计划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发现评估报告在内容、程序、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退回评估责任单位;评估责任部门应当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立法后评估报告应用】 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编制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立法后评估报告向市政府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者废止规章等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评估报告公开】 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内容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