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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请及时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执法主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执法程序合法:
1.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该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且持有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或者拒绝出示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3.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并依法公开举行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会前提交相关授权委托证明;
5.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做出之前并不停止调查。)
6.先行证据保存(抽样取证)应当附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标注执法证件编码信息。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应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并有送达回证;
9.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10.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救济渠道告知:
行政机关制作的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行政诉讼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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